聊城企业和政府签了投资协议,政府不兑现不履行,能起诉吗?

一句话结论:能起诉,而且这类官司走的是行政诉讼。政府为了招商、供地、基础设施建设等目的,和企业签的招商引资协议、投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PPP合作协议等,属于行政协议。政府不按约定履行、不兑现承诺的,企业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请求法院判令政府继续履行并明确履行内容;无法继续履行的,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判决赔偿,协议里约定的违约金、定金条款法院也会支持。政府换届、领导换人、机构调整,都不是毁约的理由——这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的硬性规定。

我和政府签的协议,算行政协议还是普通民事合同?

这是第一步,定性错了,后面全错。法释〔2019〕17号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

聊城企业在开发区、园区落地时,常见的招商投资协议、土地熟化和出让协议、产业扶持协议、特许经营协议、PPP协议,大多有政府这一方主体,又带有供地、政策兑现、审批配合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通常被认定为行政协议,发生争议归法院行政审判庭按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而不是按普通买卖合同打民事官司。

政府不履行,我能让法院判它继续做吗?

可以,这正是第十九条解决的核心问题。条文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法院可以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可以判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赔偿。

这条对企业很重要:法院不是简单判"政府赔点钱了事",而是可以明确判令政府交付土地、办理手续、兑现承诺。同时,很多企业在协议里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条款,第十九条明确"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签协议时把违约责任写具体,事后维护权益才有力。

政府换届、领导调走了,原来的承诺还算数吗?

算数,而且法律说得很直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同条还规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即便确有公共利益需要调整,也得走法定程序、给补偿,不能一句话"新官不理旧账"。第三十二条还专门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起诉有没有期限?三年还是六个月?

这是最容易把企业拖垮的地方,务必分清。法释〔2019〕17号第二十五条把两种情形分开:

企业认为政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也就是"政府该做的没做、答应的没兑现",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为三年。

但如果是政府单方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企业对此不服起诉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一般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

同样是"协议出问题",起诉期限可能是三年也可能是六个月,起算点也不同。企业收到政府书面的变更、解除、收回决定时,尤其要警惕六个月的短期限,别按三年来等。

协议里写了"提交仲裁",能走仲裁吗?

要谨慎。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释〔2019〕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协议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企业不能简单照搬商事合同的做法,以为写了仲裁就去仲裁委。山东企业在这类协议里,管辖和争议解决条款最好在签约前就请律师把关,避免事后约定无效、来回折腾。

企业现在该怎么准备?

先把证据固定住:协议正本、补充协议、政府会议纪要、红头文件、承诺函、招商宣传材料、付款凭证、土地和建设手续、双方往来函件、催告记录。政府不履行时,先书面向其发函催告、要求限期履约,既给对方履行机会,也为诉讼固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事实。

如果已经收到政府单方变更、解除、收回的决定,不要拖,第一时间评估起诉期限,必要时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涉及金额大、土地和厂房已投入、银行贷款在身的项目,更要算清楚继续履行、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请求怎么组合,这是政企纠纷案件的关键。

常见问题

问:聊城某园区当初口头答应"免土地款、给补贴",没写进协议,算数吗?
第三十一条强调的是"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口头承诺难以举证,且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返还、零地价等优惠本身可能无效。企业应尽量把承诺写进协议、会议纪要、正式文件,并核对是否合法合规,这也是招商引资合规审查的重点。

问:政府不交付土地,我能要求继续履行并同时要违约金吗?
可以。第十九条支持判令继续履行并明确具体内容,同时对按约定违约金、定金条款主张赔偿的予以支持;具体能否并行、金额如何认定,由法院结合协议和实际损失裁判。

问:告政府是去哪个法院、告谁?
一般以作出行政行为或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政府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作被告,管辖结合被告级别和协议履行地确定。

问:我已经投入大量资金,政府说要收回土地怎么办?
先看政府是以公共利益依法变更解除,还是违法毁约。前者要依法补偿,后者可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对收回决定不服通常要在六个月内起诉,应尽快咨询律师。

问:协商阶段需要律师介入吗?
建议尽早介入。政企纠纷的协议定性、诉讼请求设计、期限把握、证据组织都有较强专业性,签约前的合规审查和履约中的书面催告,往往比事后打官司更能保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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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国政府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中国人大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2020年1月1日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20年1月1日施行)官方原文撰写,文中企业为化名,案例为宣传示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具体定性、管辖与期限以个案和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