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子被违法强制拆除了,能赔哪些钱?赔偿不能低于补偿,这些账要算清
先把依据说清楚,本文主要依据《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先确认强制拆除“违法”,赔偿才有前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写得很明白: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用这些非法方式逼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常见的违法情形有:没签协议也没下补偿决定就动手、补偿没到位先拆房、没有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自己组织人拆、不按程序送达文书等等。
路径上一般是两步: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把强制拆除行为确认违法;再申请行政赔偿。这两步也可以在一个诉讼里一并提,最高法的态度是,确认违法和赔偿一并提起的,法院应当一并作出实体裁判,不用干等确认违法的判决生效后再另行起诉。
二、赔偿到底能赔哪几笔?
很多人以为"国家赔偿"只赔个房屋本体,其实不止。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通常要把这几笔账一起算:
- 房屋本身的损失:这是大头。法释〔2022〕1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判决给予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 室内物品和动产损失:家具、家电、生产设备、经营用品等。
-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因违法强制拆除产生的必要支出。
- 利息损失: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把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等列入"直接损失"。
- 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第二十八条列明了必要留守职工工资、应缴税款和社保、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租金、设备折旧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 本应拿到的奖励、补贴:第二十九条规定,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也属于直接损失。
需要提醒的是,单纯的财产损害一般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针对的是人身权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东西被砸没了、又没留发票,这账怎么算?
这是被强制拆除的人最头疼的事——房子拆得太快,东西没来得及搬,更来不及做清单。法释〔2022〕10号第十一条对此有专门安排: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本来要对损害提供证据;但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生产和生活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对于超出必需范围的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则要结合案件证据认定。
所以强制拆除一旦发生,能取证的一定要抢在前面:现场录像、拍照、报警记录、邻居证言、过往购买凭证、装修记录、厂房的设备清单和纳税记录,每一样都可能直接影响赔偿数额。
四、房屋价格按哪个时间点算?这里差别可能很大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范某某案、易某某案)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按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计价无法弥补损失的,以法院委托评估时、决定赔偿时的价格计算,更符合公平原则。青岛这几年不少片区房价、地价波动不小,这个时间点选得对不对,赔偿金额可能差出一大截。
五、索赔有期限,别错过两年
法释〔2022〕10号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对赔偿数额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期限是硬杠杠,很多人光顾着信访、协商,一拖就是一两年,等想起来走法律程序时已经很被动。确认违法、申请赔偿这两件事,越早固定证据、越早启动越主动。
常见问题
问:房子被违法强制拆除,第一步先告什么?
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再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问:为什么说"赔偿不能低于补偿"?
因为这是法释〔2022〕10号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要求。如果违法拆房反而比合法征收给得少,等于变相纵容违法行为,所以法律设了这条底线。
问:企业厂房被拆,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
必要留守职工工资、税款社保、水电费、仓储费、租金、设备折旧等必要经常性开支,以及本应获得的奖励补贴,都在赔偿范围内,具体要结合账册、纳税、租赁合同核算。
问:手里什么材料都没有,还能主张吗?
可以。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这不意味着自己什么都不用做,尽量收集现场影像、报警记录、证人、购买凭证,才更有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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