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旧城改造,评估机构由谁定?补偿方案不合理能不能要求听证?
临沂这几年旧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少,很多被征收人拿到的补偿明显偏低,一查才发现:评估机构是提前定好的,补偿方案贴出来没几天就要求签约,既没让大家提意见,也没听说过听证。征收程序是补偿的“地基”,地基不合规,上面的补偿决定就可能被推翻。下面把几个关键环节说清楚。
一、评估机构到底由谁来定?
条例第二十条写得很明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也就是说,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在被征收人这边,不是征收部门直接指定。如果现实中出现“名单内只有一家、未组织协商或摇号、评估机构和征收方存在关联”等情况,评估机构选定这一环就有程序瑕疵。
二、评估价偏低,能不能推翻?
条例第十九条给出了三道保障:
- 对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对评估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实务中,评估时点、房屋用途认定、面积测量、装修和附属物是否计足,都是评估价容易缩水的地方。对评估结果不服,要及时在评估报告载明的期限内申请复核,别错过时间。
三、补偿方案公示后,提意见的时间有多长?
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政府后,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还要求,政府应把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这意味着补偿方案不是“通知”而是“征求意见”。被征收人可以书面提出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奖励、过渡费等方面的意见,并要求政府回应。
四、什么情况下能要求开听证会?
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了听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这里有两个要点:一是限于旧城区改建类项目;二是“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合规定。满足条件,政府组织听证是法定动作,不是可开可不开。被征收人要注意收集联名意见、保留送达和沟通证据,证明“多数人反对”这一事实。
五、程序违法,对后面的补偿意味着什么?
条例第三条确立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评估机构选定违法、补偿方案未履行30日征求意见、该听证而未听证,都可能成为后续主张的着力点。
如果在签约期限内谈不拢,按第二十六条,政府会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评估选定和补偿方案中的程序问题,往往是请求撤销补偿决定的重要理由。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条例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了责令改正、罚款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责任。
常见问题
问:评估机构由谁来定?
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问:对评估价不服怎么办?
先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再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补偿不得低于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
问:补偿方案提意见有多长时间?
政府公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应公布意见和修改情况。
问:旧改多数人觉得方案不合理怎么办?
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合规定的,政府应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据以修改方案。
问:被下了补偿决定还能争取吗?
可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施行)官方文本整理,仅供普法参考,文中案例均为脱敏宣传示例,不指向具体当事人,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亦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