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招商引资只签了框架协议、意向书,政府事后不认账,企业能告吗?
一句话结论:能告,但能不能告赢,关键不在文件叫什么名字,而在里面写了什么、双方有没有照着做。临沂很多企业在开发区、商城片区、物流园区落地时,先签的是《投资框架协议》《战略合作意向书》,或者只有一份招商会议纪要。政府事后一句"这只是意向、不算正式合同",往往把企业噎住。其实判断标准很明确:只要文件里已经写明了供地位置面积、扶持政策、审批配合、双方义务等具体内容,盖了公章,甚至政府已经按约供地、企业已经进场投产,就可能被认定为行政协议或正式合同,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哪怕只构成"预约",政府反悔不签正式合同,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判断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2020年1月1日施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和最高法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条。
我签的明明是"意向书",政府说只是意向、不算数,真没约束力吗?
别被标题带偏,法院看的是内容,不是封面。法释〔2019〕17号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就是行政协议。第二条还明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都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临沂某园区招商时(本文为化名宣传示例),一家制造企业和管委会签的虽然抬头写着"框架协议",但里面白纸黑字约定了地块位置、出让方式、供地时间、税收扶持,还盖了管委会公章,企业也缴了保证金、进场平整了土地。这种情况下,它已不是空泛的"合作意向",而是设定了具体权利义务的协议,政府不能简单一句"不算数"脱身。
反过来,如果文件通篇是"双方愿意加强合作""择机推进项目"这类表态,既没有地块、面积、金额,也没约定谁在什么时间做什么,那确实很难约束对方——这也是企业最该警惕的"纸上热闹"。
那到底怎么判断这份意向书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法在《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里把话说得很细,行政协议案件在行政法律没有规定时,也可以参照这些合同规则(法释〔2019〕17号第二十七条):
如果只是通过意向书、备忘录表达交易意向,既没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将来合同的主体、标的都确定不了,一方主张成立预约合同的,法院不支持。
但如果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这类文件,已经能确定将来合同的主体、标的,甚至已经就标的、数量、价款等主要内容达成了合意,虽然写着"另行签订正式合同",可一方已经实际履行、对方也接受了,法院会直接认定正式合同(本约)成立。
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即便还没到"正式合同"那一步,政府签了预约却无故翻脸不签本约,企业照样能追责。
框架协议签了,政府拖着不签正式合同、不办用地手续怎么办?
这是临沂落地企业最常遇到的卡点:框架协议签了,土地却迟迟不挂牌、手续迟迟不办,项目被"吊"在半空。
救济路径要按文件性质走。构成预约合同的,可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要求政府承担不订立本约的违约责任;已经构成行政协议的,法释〔2019〕17号第九条列明了诉讼请求,企业可以请求判令政府依法或按约定订立、履行协议,也可以请求确认协议效力、要求赔偿或补偿。
还有一条很关键的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协议要经过批准才生效,而协议本身约定由政府负责去跑批准手续,结果政府没去办,导致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获批、被确认未生效,企业据此要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句话说,"手续是政府该办却没办",这个锅不能让企业背。
我信了政府的话已经拿地、建厂、投钱,政府反悔,损失谁担?
企业基于政府的承诺、许可作出的合理投入,受信赖保护。《行政许可法》(2003年通过、2019年修正)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确因法律政策变化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撤回的,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补偿。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也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应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责任人更替为由违约毁约。法释〔2019〕17号第十九条、第十五条则进一步明确,政府不履行协议的可判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判决赔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且原因在政府一方的,也应责令补救并赔偿。
需要提醒的是,法律保护的是"合理信赖"。如果企业明知是零地价、违规财政返还等明显不合法的"口头优惠",仍执意投入,这部分主张会大打折扣。承诺合法、留痕、可核验,才谈得上有效保护。
企业现在该怎么做,才能把"意向"变成有约束力的承诺?
最稳的办法,是别停在"意向"阶段。尽量推动签订权利义务具体的正式协议,把供地方式与时间、扶持标准与兑现节点、审批配合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逐条写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会议纪要、承诺函、红头文件、招商宣传材料要保留原件。
已经在履行的,固定好保证金和土地款凭证、进场与建设记录、投产纳税证明、双方往来函件和微信、邮件、催告记录。政府拖延或反悔时,先发书面函催告履约,既留履行机会,也为后续诉讼固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事实。这类协议定性、请求设计、期限把握都有门槛,签约前和履约中让律师尽早介入,往往比事后打官司更划算。
常见问题
问:协议抬头写"备忘录""洽谈纪要",没写合同,是不是就一定告不了?
不是。还是按内容判断,参照最高法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条:只表达意向、主体标的都不明确的,难认定;但已就标的、数量、价款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一方已实际履行对方接受的,会认定正式合同成立。这也是招商引资合规审查中最该提前把关的环节。
问:框架协议约定"以后再签正式出让合同",政府不签了怎么办?
若能确定主体、标的,这份框架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可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要求政府承担不订立本约的违约责任;若已具备行政协议要素,可依法释〔2019〕17号请求判令订立、履行。
问:招商引资协议里写了"提交仲裁",该去仲裁委吗?
行政协议争议由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原则上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签约时争议解决条款最好请律师把关。
问:告政府不履行协议,起诉期限是多久?
依该解释第二十五条,对政府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起诉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一般为三年;对政府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收到书面解除、收回决定要特别警惕六个月的短期限。
问:项目在临沂下面的县,管委会能当被告吗?
一般以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或委托其签约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由开发区、高新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受托实施,可结合委托关系确定适格被告,具体以协议签章主体和职权依据为准,可参考山东政企纠纷案例。
问:协商阶段有必要请律师吗?
建议尽早。把意向谈成正式协议、把口头承诺落到白纸黑字、把违约责任写实,这一步做扎实,能避免日后大量"说不清、告不动"的被动局面。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国人大网、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国政府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2020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20年1月1日施行)官方原文撰写,文中企业为化名,案例为宣传示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具体协议定性、管辖与期限以个案和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