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企业拿到特许经营项目,政府中途毁约收回,能要求继续经营或赔偿吗?
一句话结论:能告,而且可以要求继续经营;即使项目真的要被收回,政府也得依法补偿或赔偿。企业通过招投标取得的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停车场、智慧园区运营等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2019年11月12日通过、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一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政府中途毁约、提前收回、单方解除的,企业可依第十九条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并明确履行内容;无法继续的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判决赔偿,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定金条款法院也支持。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合法解除的要补偿,违法解除的要继续履行并赔偿——这是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划下的界线,《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也明确政府不得因换届、机构调整、责任人更替毁约。
特许经营协议算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
定性决定了你去哪个庭、用哪套规则。法释〔2019〕17号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企业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第二条第一项直接把"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列为应当受理的第一类行政协议。
淄博企业在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签的特许经营协议,一方是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内容又涉及排他性经营权、价格监管、用地保障、政府承诺补贴或保底量等,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行政协议,发生争议由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而不是当成普通承揽合同去打民事官司。这一步定性错了,诉请和期限都可能跟着错。
政府中途毁约,我能要求继续把项目做下去吗?
可以,这是第十九条的核心。条文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法院可以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可以判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赔偿。
对特许经营企业来说,"继续履行"不只是一句空话——法院可以判令政府继续授予经营权、按约定提供配套土地或条件、兑现保底量和补贴。同时,很多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条款,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原告要求按约定的违约金、定金条款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协议里把违约责任、退出补偿算清楚,事后维护权益才有抓手。
政府说"为了公共利益"必须收回,企业就只能认栽吗?
不能只听政府一句"公共利益",关键看解除行为合法还是违法,第十六条把两种结果分得很清楚:
政府变更、解除协议的行为合法,法院判决驳回企业撤销请求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判决政府予以补偿。
如果变更、解除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比如没有法定职权、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明显不当——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解除行为违法的,还可以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判决政府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判决赔偿。
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政府或其他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企业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遭受损失,企业请求政府给予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换句话说,公共利益是调整的理由,但不是让企业独自承担损失的理由,合法收回要足额补偿,违法收回要继续履行或赔偿。
还没到协议约定的时间,政府就明确说不干了,能提前告吗?
能。第二十条规定了行政协议里的预期违约: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比如政府已经书面通知停止配套、另行招标给第三方、明确拒绝按约支付费用,企业不必干等期限届满,可以尽早起诉,避免损失扩大。
起诉期限到底是三年还是六个月?
这是最容易吃亏的点,第二十五条把两种情形分开:对政府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起诉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为三年;对政府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一般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
特许经营项目里,政府一旦下达书面的解除、收回、撤销授权决定,企业面对的往往是六个月的短期限,千万不能当成三年慢慢谈。拿不准属于哪一种,应当尽早让律师判断,避免超期。
协议里写了"争议提交仲裁",能走仲裁吗?
通常不行。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协议不能简单照搬商事合同的仲裁约定。企业在投标、签约阶段就应把管辖和争议解决条款请专业律师把关,避免事后条款无效、来回折腾。
企业现在该怎么固定证据、争取主动权?
先把全套材料留好:中标通知书、特许经营协议正本及补充协议、政府授权文件、会议纪要、承诺函和红头文件、可行性研究和特许经营期限约定、投资建设凭证、设备采购和融资合同、收费和补贴往来记录、政府停止履约或另行招标的通知、双方往来函件和催告记录。
政府出现毁约苗头时,先书面发函催告、要求限期履约并保留送达证据,这既能给对方履行机会,也为诉讼固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事实。一旦收到书面解除或收回决定,立即评估起诉期限,合理组合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补偿或赔偿等诉讼请求。这类项目投资大、周期长,账怎么算、请求怎么排,往往直接决定最终结果。
常见问题
问:淄博某供热企业刚完成管网改造,政府就要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投入的钱怎么办?
先看政府解除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到位。合法解除的,依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应就企业投入和损失给予补偿;违法解除的,可依第十九条请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含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建议尽快委托评估并保全投资、折旧、预期收益等证据。
问:政府换了一届领导,说前任签的特许经营协议"不算数",合法吗?
不合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应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公共利益调整的,也要依法定程序并补偿。
问:政府不按约定支付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能直接告吗?
属于政府不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可依第十九条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支付欠费并承担违约金;在诉前可先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证据。这类"政府不履行协议"的起诉,参照民事三年诉讼时效。
问:政府已经把项目又招标给了另一家公司,我还能要求继续经营吗?
第二十条允许在政府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时提前起诉。是否还能继续履行,要结合第三人是否善意、项目是否已实际运营等判断;确无继续履行可能的,可转为请求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由法院依法认定。
问:补偿和赔偿是一回事吗?
不是。补偿针对政府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针对政府违法不履行、违法解除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分别对应不同情形,金额和请求基础不同,需结合协议、投入和证据具体测算,这也是政企纠纷业务的核心。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2019年11月12日通过、2020年1月1日施行)及中国政府网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20年1月1日施行)官方原文撰写,文中企业为化名,案例为宣传示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具体定性、管辖与期限以个案和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