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房子、商铺、厂房遇到征收拆迁,承租人能拿哪些补偿?

一、先纠正一个误解:租客不等于“白拆”

不少开店、办厂或租房居住的人,一看到征收公告就慌,觉得房子是别人的,自己只能卷铺盖走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先把话说清楚: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通常给到产权人;但承租人对自己添附的装修、设备、搬迁和经营损失,并不是没有主张的权利。关键在于分清哪些是房东的、哪些是你自己投入的,再看征收补偿方案和租赁合同怎么约定。

二、承租人在法律上处于什么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合法占有、使用房屋的承租人,其基于租赁关系形成的使用和经营利益受法律保护,征收导致这部分利益受损,不能简单地以“你不是房主”为由一概不处理。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规定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往往与实际使用、实际经营的承租人直接相关。

三、商铺、厂房承租人具体能主张哪些钱

结合补偿方案和实务,承租人通常可以重点关注这几项:

一是自己添附的装修装饰和不可移动设备。谁出资、谁所有,就对应谁的补偿,注意区分房东原有装修和你后装的部分;二是搬迁费、设备拆装和运输费用,尤其是厂房、餐饮、加工等设备较多的经营户;三是停产停业损失,结合营业执照、纳税和经营流水、停业期限计算;四是搬迁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费用。具体项目和标准,要以当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载明的口径为准。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租赁土地经营大棚、养殖、苗木的人,对自己建设和种植的附着物、青苗,可依实际权属和租赁约定主张,不能被发包方或承包人一并领走。

四、合同没到期就要拆,租金和合同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征收属于不能归责于承租人的客观原因,房屋无法继续使用,承租人可据此要求减少或停付无法使用期间的租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就提前解约造成的损失与房东协商、依约依法处理。

五、房东不认账,承租人该怎么举证

实务中最常见的纠纷,是房东领走全部补偿后不承认承租人的投入。王有银律师建议从一开始就把证据留好: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装修合同和付款凭证、设备购置发票、营业执照和纳税记录、经营流水、水电费缴纳记录、征收公告和搬迁通知、双方沟通记录等。对补偿方案和补偿明细不清楚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清每一项补偿的构成和去向,再与房东、征收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主张属于自己的份额。

六、律师提示

王有银律师提醒:承租人遇到征收,不要轻信“租客没补偿”的口头说法,也不要在没核对补偿明细、没谈妥自己损失的情况下匆忙签退场协议。先确认征收补偿方案里有哪些项目,再对照租赁合同和实际投入,把属于自己的装修、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逐项列清、留好证据,及时主张,避免补偿款被一次性领走后再追偿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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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口头租赁、没签书面合同,还能主张补偿吗?
要尽量用租金转账记录、水电费、装修和经营证据、证人等证明真实租赁关系和实际投入;没有书面合同不等于权利当然不存在,但举证难度更大,建议尽早固定证据。

问:合同里写了“遇拆迁无条件搬出、无补偿”,是不是就没法要了?
这类条款不能一概而论,承租人依法对自己的实际投入和法定补偿项目仍可主张;条款是否有效、能否排除法定补偿,需要结合具体约定和事实判断,不宜直接自认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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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及中国政府网官方现行文本核对。具体补偿须结合补偿方案、租赁合同与个案证据。本文仅为普法,不构成法律意见,不代表对个案结果的承诺。“圣运法律文书年卡”权益以专题页正式说明为准;样板案已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