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企业厂房建好投产了,政府承诺的税收返还和扶持资金一直不发,能要回来吗?

一句话结论:能不能要回来,先看这笔钱属于哪一类。企业在枣庄落地、把厂房建好、设备装好、正式投产后,招商时对方嘴里的"税收返还""产业扶持资金""设备购置补贴""技改奖励",大致分两种:一种是国家法定税收优惠,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给的全国统一政策,符合条件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享受,不依赖地方政府;另一种是地方承诺的"先征后返、按纳税额返还、财政奖励",凡是和缴税多少挂钩、又没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按《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可能本身就无效,企业想当然地等这笔钱,往往会落空。但合法合规的产业扶持资金、专项补助、设备和技改补贴,以及已经签进协议、政府已经下达书面补助决定的,政府必须兑现,拖着不发的,可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17号第十九条要求履行、提起诉讼。

政府答应的"税收优惠",到底哪些是真能拿到的?

很多企业落地时被一句"税交得多、返得多"吸引,真到要兑现时才发现,钱和钱不一样。第一步是把政策性质分清。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类优惠是全国统一的法定优惠,只要企业符合条件、按规定申报,就依法享受,不需要看地方政府脸色,也不需要写进招商协议。

此外,小微企业、特定行业的增值税优惠等,也都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政策依据,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而不是找招商部门要。

"先征后返、按纳税比例奖励",这类承诺靠不靠谱?

这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一类。国发〔2014〕62号文件明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的、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说白了,地方政府或园区口头承诺"缴一百返二十""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返",多数属于与纳税挂钩的财政返还,在财政、审计、税收专项清理中被叫停的风险很高。一旦财政紧张或政策清理,这类钱最先停发,企业起诉也未必能得到支持。这也是为什么落地前要做招商引资合规审查,别把投资测算建立在可能无效的返还上。

哪些政府承诺的钱,企业是真的可以主张的?

并非所有地方扶持都不能要。合法合规、程序到位的,企业完全有权要求兑现,主要有三类:

一是不与纳税额简单挂钩、有明确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的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技改补助、设备购置补贴、研发平台奖励、房租减免等,这类属于政府依规安排的财政支出,企业按办法申报、通过审核后,政府应当拨付。

二是已经正式签订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扶持条款,对政府具有约束力。

三是政府已经作出书面补助决定、批复或红头文件,明确了金额和拨付对象的,这就形成了具体的给付义务,再以"没钱""换届""研究研究"为由拖着不付,站不住脚。

政府拖着不打款,企业可以依据什么催、怎么告?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县级以上政府还要建立清理拖欠的长效机制。该条例第六十九条还把"不履行政策承诺和合同、违约拖欠账款"列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形。

如果招商引资协议被认定为行政协议,政府不履行扶持、付款义务的,企业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十九条,请求法院判决政府继续履行并明确履行内容;无法继续履行的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判决赔偿,协议里约定的违约金、定金条款也可主张。需要注意第二十五条的期限问题:政府不履行协议一般参照民事三年诉讼时效,而对政府单方变更、解除决定不服,通常是六个月,别混淆。

企业现在该怎么操作,才能把钱要在明处?

先把证据备齐:招商协议正本和补充协议、政府会议纪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助批复或红头文件、申报材料、投产和达标证明(投产时间、固定资产投资和设备发票、纳税凭证、用工社保人数)、对方承诺到账的函件、微信短信和往来邮件、历次催款记录。

然后按"先书面、后诉讼"推进:向政府和主管部门书面提交兑付申请,要求限期答复并送达回执;到期不付的,再发律师函或履行催告,明确金额、依据和期限;仍不解决的,依协议性质选择行政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涉及金额大、已用厂房和设备贷款的项目,建议同步算清继续履行、资金占用利息和损失赔偿,把请求一次列全。

常见问题

问:枣庄某企业被"零地价、税收全返"吸引落地,现在返还停了,能告政府吗?
能不能得到支持要看承诺是否合法。零地价、与纳税挂钩的先征后返,按国发〔2014〕62号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本就可能无效,企业主张返还本身风险大;但若政府在缔约、履约中存在过错,造成企业信赖利益损失,可结合具体事实评估是否主张相应赔偿,这属于需要个案分析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拿到了,税务却没按15%征收,找谁?
15% 税率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法定优惠,不属地方扶持。应核对是否按规定完成申报和备案、当年是否符合高企条件;属于税务办理问题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实、享受优惠,必要时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

问:政府的设备补贴文件已经下发,就是迟迟不拨,算拖欠吗?
属于不履行给付义务。可依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要求兑现,必要时申请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主张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问:扶持资金的事,招商时只有口头承诺,没写进协议怎么办?
口头承诺举证难、合规性也存疑。应尽量通过会议纪要、正式资金办法、书面批复固定下来;这方面可参考我们泰安落地口头承诺的处理思路。谈不拢的,至少留存对方承诺的录音、函件和招商资料。

问:告政府拖欠扶持资金,去哪个法院、有没有期限?
若协议属行政协议,一般以签约或负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行政庭起诉;政府不履行协议的,参照民事三年诉讼时效,政府单方作出变更、解除决定的,一般为六个月,具体以个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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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国政府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人大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现行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现行修正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20年1月1日施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法释〔2019〕17号等官方原文撰写,文中企业为化名,案例为宣传示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具体优惠资格、协议定性与救济途径以个案和主管部门、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