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谁说了算?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对评估价不服怎么申请复核评估、专家鉴定,10日期限别错过(附王有银律师普法解读)

内容性质:本文为通用普法解读,不针对任何具体个案、未决案件或具体当事人,不构成法律意见。
主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6月3日印发)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城市更新、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中,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金额,核心取决于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提示:评估机构不是政府或开发商"指定"的,而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对评估价不服,法律给了"复核评估—专家鉴定—补偿决定复议诉讼"的完整救济通道,但每一步都有10日的期限,错过很被动。

一、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是"内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四条进一步明确: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该条还规定,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如果遇到"评估机构早就定好了""只让在某一家名单上签字",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说明选定程序、保留协商或投票/摇号的证据。

二、评估时点和"不低于市场价"红线

建房〔2011〕77号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与之一致。

59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里的"类似房地产",按建房〔2011〕77号第三十条,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剔除偶然和不正常因素。

评估机构应按第十二条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拍摄影像、做好查勘记录;第十六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估价师应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应当修正。

三、对评估价不服:复核评估(10日)

建房〔2011〕77号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规定: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复核;复核后改变原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结果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注意:复核申请要书面、具体指出问题(如面积少算、用途认定错误、评估方法不当、可比实例选取不合理、成新率偏低等),口头说"评低了"往往起不到作用。

四、对复核仍不服:专家委员会鉴定(10日)

建房〔2011〕7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规定: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程序、评估依据、假设、技术路线、方法选用、参数选取、结果确定方式等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不存在技术问题的维持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由评估机构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五、费用谁承担?走完技术程序仍有异议怎么办

建房〔2011〕7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即被征收人依法申请复核评估不另担复核费用。

第二十二条还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590号令第二十六条处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王有银律师特别提示:不要因为反复协商、反复"等结果"而错过对补偿决定的复议(60日)、诉讼(6个月)期限;评估复核、鉴定是针对"技术问题",而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要通过复议、诉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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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我没参加协商,评估机构就定了,合法吗?
590号令第二十条和建房〔2011〕77号第四条要求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才投票或随机确定。若征收部门未给协商机会、未组织投票或摇号即直接指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可在对补偿决定的复议、诉讼中提出,并注意保留通知、名单、现场等证据。

问:评估报告上的面积和房产证不一致,怎么办?
建房〔2011〕77号第九条规定,已登记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为准,二者不一致且无证据证明登记簿错误的,以登记簿为准。若认为登记或调查有误,应在复核申请中明确指出,并提供权属、测绘等证据。

问:过了10日还能申请复核吗?
第二十条规定的是"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逾期通常不再进入复核程序,因此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应尽早核对、及时书面申请;若对送达时间有争议,应保留签收或实际收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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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为通用普法解读,不针对任何具体个案、未决案件或具体当事人,不构成法律意见,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所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6月3日印发)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均经中国政府网及国务院公报官方文本核对。具体评估、复核、鉴定及补偿以当地规定、评估机构和个案认定为准。“圣运法律文书年卡”具体权益以年卡专题页正式说明为准;所引样板案已脱敏,仅作同类办案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