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树、苗木、大棚、温室遇到征收,这笔补偿怎么算、归谁?

一、果园和大棚被征,农户最容易吃亏在哪

山东是农业大省,农村承包地、果园、蔬菜大棚较多。一旦片区开发或道路、水利等项目征地,除了土地本身,地上还往往有果树、苗木、温室大棚、看护房、机井、灌溉管道、围栏、鱼塘以及正在生长的青苗等。很多农户拿到补偿清单时才发现:果树按棵数对不上、大棚面积被量少、机井和管道没登记,或者补偿被笼统地打给了村集体。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先点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是法律单列的一项补偿,而且原则上归实际所有权人,不能被一笔糊涂账带过。

二、法律依据:这是一项独立、须足额支付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该条还明确,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也就是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是可给可不给的“附着物”,而是法定补偿项目;具体一棵果树、一平方米大棚补多少,要依据山东省制定并公布的现行补偿标准,结合清点确认的种类、数量来算,而不是由谁随口定价。

三、先清点、再补偿:权属、种类、数量都要查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这一步的清点、登记结果,正是后续计算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基础。

王有银律师提醒,清点时务必在场核对:果树的树种、树龄和棵数,大棚、温室的结构和实际面积,机井、管线、看护房等是否逐项登记。清单记载与实物不符的,不要急于签字确认,应在补偿登记环节提出并要求复核;签字后再主张漏登,举证会被动得多。

四、补偿归谁:谁投入、谁所有,原则上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这意味着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与土地补偿费的处理逻辑不同——土地补偿费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地上种的、建的东西是农户或经营者的合法财产,对应补偿应直接归所有权人。

因此,依法承包经营、在地里栽种果树、建设大棚的承包户,可以就自己所有的附着物和青苗主张补偿;通过合法流转、租赁取得土地经营权并实际投入建设、种植的经营者,也应注意在清点时说明权属、保留投入凭证,就自己所有的部分主张对应补偿,避免被混同处理。

五、公告、听证与救济期限,别错过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载明补偿登记方式、异议反馈渠道;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合法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涉及自身的补偿认定、清点结果或后续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般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或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六个月内),具体期限以收到的文书载明为准。

王有银律师建议同步做好证据留存: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协议、大棚及果树的购买与建设凭证、清册和登记签字件、征地公告和补偿方案、现场照片视频、沟通记录等。对补偿标准和项目有疑问,也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取补偿依据和明细逐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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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我是租地种大棚的,征地时附着物补偿能给我吗?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归所有权人所有。合法租赁、流转并实际投入建设种植的经营者,可就自己所有的大棚、青苗主张补偿,关键是在清点时说明权属、保留租赁合同和投入凭证,具体以当地方案和权属认定为准。

问:补偿标准在哪里查,会不会一个村一个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级制定公布,应按现行有效标准执行,不能随意定价。可要求征收部门出示依据,或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取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和分户补偿明细,逐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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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经中国人大网、中国政府网官方现行文本核对。具体补偿须结合清点登记、权属凭证、山东省现行补偿标准与个案证据。本文仅为普法,不构成法律意见,不代表对个案结果的承诺。“圣运法律文书年卡”权益以专题页正式说明为准;样板案已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