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不到,法律怎么说

一、农村妇女最容易吃亏的,就是补偿款“内部分配”这一关

征地补偿安置费拨到村集体后,怎么在成员之间分配,往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定。山东不少地方仍有老观念:女儿嫁出去了,就算户口没迁走,也“不是本村人”,分补偿款、分安置房、分宅基地时把外嫁女、离婚或丧偶妇女排除在外,有的连“上门女婿”和孩子也不算。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先点明:结婚、离婚、丧偶本身,不能成为剥夺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补偿分配权益的理由。

二、法律给农村妇女的平等保护,是成体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2023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明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也享有与所在地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则从承包地角度兜底: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一条的核心,是防止农村妇女在娘家、婆家“两头都落空”。

三、成员资格到底怎么认定:不能只看“嫁没嫁”,也不能只看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等集体财产的使用、分配办法,属于本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也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列为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但村民自治有边界——决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侵害妇女合法权益。

王有银律师说明,判断一名外嫁女或离婚、丧偶妇女是否仍具有成员资格、能否参与本次补偿分配,实践中通常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户籍是否仍在本集体、是否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或享受成员待遇、是否仍以本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在本集体实际生产生活并履行成员义务、是否存在“两头占”或“两头空”等。各地认定口径不完全相同,不能简单套用“户口在就一定分、户口走就一定不分”,而应结合具体证据,防止以婚姻状况作歧视性排除。

四、救济路径:协调、仲裁、诉讼、妇联、检察公益诉讼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定等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外,还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第七十七条规定,确认农村妇女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侵害其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符合情形的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一般六十日)、诉讼(一般六个月)期限,也要注意及时行使,不要错过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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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样板案 · 同类参考

济南某区集体土地征收外嫁女成员资格补偿分配案

该村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以“已出嫁”为由,未将户籍仍在本村、在婆家未取得承包地的妇女列入分配名单。承办律师团队指导当事人调取户籍、承包合同、婚姻及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证明,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乡镇协调与诉讼途径,推动确认其成员资格并补分相应补偿款。本案已脱敏,仅作同类办案参考,个案结果不代表所有案件,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

常见问题

问:我是“上门女婿”,户口迁到女方家,村里不认我,能分吗?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明确,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能否参与本次分配,仍要结合户籍、实际生产生活、是否履行成员义务、是否在原集体保留待遇等证据综合判断,但不能仅因“上门女婿”身份就歧视性排除。

问:离婚后我搬回娘家,前夫村的地和补偿还有我的份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妇女离婚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若补偿安置针对的是你仍享有权益的承包地或成员身份,可依法主张属于自己的份额,关键是保留承包合同、离婚及户籍迁移、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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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2023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经中国人大网、中国政府网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现行文本核对。具体认定须结合户籍、承包地、婚姻及个案证据。本文仅为普法,不构成法律意见,不代表对个案结果的承诺。“圣运法律文书年卡”权益以专题页正式说明为准;样板案已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