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肥城发布营里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王有银律师点评)

新闻来源:自然资源部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山东省征地信息)
原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0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6年9月16日(征收土地预公告)
原文链接:https://z.mnr.gov.cn/sd/nzcbc/(补偿安置方案);https://z.mnr.gov.cn/sd/nzcgg/(预公告)

新闻事实:肥城营里村征地走到哪一步了?

据自然资源部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公示信息,2026年10月20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发布《2026年营里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号为肥征补公告〔2026〕85号。

往前追溯,共享平台"拟征收土地公告"栏目显示,营里村征收土地预公告文号为肥征预公告〔2026〕85号,发布日期为2026年9月16日。也就是说,该村征地从9月中旬的预公告启动,到10月下旬进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阶段,程序正在推进。

本平台仅依据共享平台已公示的公告名称、文号和发布日期作客观转述。营里村本次征地的具体征收范围、土地面积、地类、适用区片等级、补偿金额明细和安置方式,以肥征补公告〔2026〕85号公告原文及附图为准,本平台不替代、不推定官方数字。

王有银律师点评:方案公告阶段,村民要盯紧什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提示:从预公告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里非常关键的一段。补偿安置方案一公布,就意味着"怎么补、怎么安置"基本摆上了台面,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主要在这一步行使。

第一,看公告期是否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修订、第361号修正)第十五条也作了同样要求,并明确公告应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以及听证权利等事项。

第二,对补偿有意见要在公告期内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方案。一个人有意见可以先走异议渠道,也可以联合其他成员共同反映。

第三,弄清楚补偿按什么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省级规定标准执行。肥城市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执行,肥城市分I级、II级区片,营里村具体落在哪一级、每公顷多少钱,要以公告原文载明的区片等级为准。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

第四,按时办补偿登记、留好证据。村民要按公告载明的方式和期限办理补偿登记,逐块核对土地、房屋、附着物和青苗,把土地承包合同、宅基地和房屋证照、附着物凭证等保存好。

第五,记住救济期限。对征收、补偿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别把时间都耗在口头协商上,等想起走法律程序时期限已过,会非常被动。

如果您是肥城营里村或周边村居的村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有疑问,可结合本站征地拆迁业务、山东案例了解,或通过联系我们预约律师,也可参考征地补偿听证相关文章、山东农村征地补偿几笔钱及更多资讯。

常见问题

问:预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什么区别?
预公告是征收启动的第一步,告知拟征收范围、开展现状调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在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之后,公布具体补偿和安置安排,两者节点不同,方案公告阶段才集中体现补偿标准。

问:肥城市的区片综合地价大概是多少?
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肥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I级、II级,具体单价和营里村适用等级以公告原文为准,不能凭其他村或其他乡镇的标准套用。

问:补偿登记没按时办怎么办?
建议在公告期限内办理;确有特殊情况未登记的,应尽早补办并说明,补偿内容一般以征收部门调查核实结果为准,拖延可能影响及时主张。

问:方案公告后,是不是马上就要拆房?
不是。方案公告后还需依法报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落实补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先补偿安置后搬迁,未补偿到位不得强行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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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新闻事实依据自然资源部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z.mnr.gov.cn)已公示的公告名称、文号与发布日期整理,具体征收范围、面积、区片等级与补偿数字以肥征补公告〔2026〕85号公告原文为准。点评依据中国政府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355号修订、第361号修正)及鲁政字〔2023〕144号官方文本,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