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奎文区发布沙窝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奎征补7号),交通设施用地,实际按180万元/公顷高于省定标准,公告期30日(附王有银律师点评)
一、新闻事实
据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奎文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奎征补公告〔2026〕7号),拟征收北苑街道沙窝村集体土地。奎文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北苑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方案。
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征收范围:地块1位于乐川街以北、玄武东街以南、白浪河以东、四平路以西,面积0.1966公顷,全部为耕地(农用地)。实际征收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补偿方式与标准: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奎文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位于Ⅰ级区片,省定标准为174万元/公顷;为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实际按180万元/公顷补偿,高于省定标准;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鲁自然资规〔2025〕2号执行,本次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 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补偿费:按奎文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社会保障:按鲁人社规〔2023〕3号及潍人社发〔2023〕12号执行,经批准后由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
公告与办理:公告期30日,自2026年10月29日至11月27日。相关权利人可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持权属证明到村委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对方案无异议的可一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登记的按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二、王有银律师普法点评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指出,本次奎文公告最值得关注的亮点是"实际补偿高于省定区片综合地价",这有助于厘清一个常见误区。
1. 区片综合地价是"最低基准",可以就高、不能就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且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是法定的补偿底线,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提高补偿,但不得低于该标准。本次奎文区在省定174万元/公顷基础上按180万元/公顷执行,即属就高补偿,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2. 方案公告不少于30日,听证是法定权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本次公告要求在11月27日前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即使补偿标准已提高,若对面积、地类、安置方式有异议,仍可依法提出。
3. 补偿登记要核对面积、地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期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办理补偿登记。本次地块全部为耕地,登记时应核对耕地面积、地类及是否涉及青苗、附着物;公告提示逾期不登记将按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可能影响权益,故应及时办理并留存凭证。
4. 补偿是"一揽子",不止土地补偿费一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本次虽不涉及附着物和青苗,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仍应按鲁人社规〔2023〕3号落实,"先保后征";涉及住宅或工矿企业的,另按奎文区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5. 救济期限:复议60日、诉讼6个月。若个别未达成协议,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该决定不服,可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不要因观望、协商而错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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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村民对补偿标准、面积地类及补偿登记口径存在疑问。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协助核对区片综合地价、地类与附着物,判断补偿是否达到法定底线,指导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办理补偿登记并保留证据,对后续补偿决定依法保留复议、诉讼权利。本案为脱敏后的同类办案参考,个案事实、证据与进展不同,结果不代表所有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
常见问题
问:省定标准174万元/公顷,给我按180万元,是不是就一定合理了?
就高补偿是好事,但补偿是否合理还要看面积、地类是否准确,以及安置补助、住宅、社保等是否一并到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公平合理、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若发现面积丈量有误、地类认定错误或社保未落实,仍可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听证。
问:我家是耕地,公告说不涉及青苗补偿,合理吗?
本次公告明确地块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通常是因为现状调查时该地块没有青苗或附着物。若实际种有作物或有附着物,应在补偿登记时提出并提供证据,要求据实认定,不能仅凭"不涉及"一笔带过。
免责声明:本文新闻事实据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奎征补公告〔2026〕7号,成文/发布2026年10月28日,正文见官方PDF附件)整理,原文链接已附;王有银律师点评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所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均经官方文本核对。具体补偿、听证、登记及协议以当地公告和个案认定为准。“圣运法律文书年卡”具体权益以年卡专题页正式说明为准;所引样板案已脱敏,仅作同类办案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