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区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省政府批复黄屯街道西郭营村、堌城村3.1561公顷,60日内拨付补偿(附王有银律师普法解读)
新闻事实:批了哪块地、涉及哪些村、钱怎么拨?
2026年10月21日,济宁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发布《济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济征公告〔2026〕1-15号)。公告称,2026年10月9日,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6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6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6〕84号)批准征收土地3.1561公顷。
征收范围方面,地块1位于东二环以西、广安路以北、梅里山路以东、崇礼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济宁高新区黄屯街道西郭营村、堌城村,具体范围以公告附件批复为准。
工作安排上,公告明确费用拨付与交出土地两条主线:
一是费用拨付。本机关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组织财政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同时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村集体内部的分配,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涉及土地权利变化的,60日内由村集体组织相关权利人同步变更或终止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是交出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时间腾退交出土地。
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不服的,可自公告发布期满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法定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公告联系人为刘川,电话3255179,联系地址济宁高新区产学研基地T3楼。
王有银律师普法解读:看懂"征收土地公告"这个最后一公里节点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提示:很多被征地村民分不清"预公告""补偿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这次济宁高新区的济征公告〔2026〕1-15号,是征地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流程的"最后一公里",和此前征求意见阶段的公告性质完全不同,要重点盯五件事。
第一,看批准主体和批准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以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次地块3.1561公顷,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土字H〔2026〕84号批复批准,权限上对应省级政府批准。村民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核对批复文号、批准面积、地类与实际征收范围是否一致,警惕"少批多占""未批先占"。
第二,看公告时限是否依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本次批复日期为10月9日,公告落款10月15日,村民可据此核对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开张贴。
第三,看钱拨给谁、有没有足额到位。本次公告把三类费用的去向写得很清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入村集体账户;住宅、地上附着物、青苗、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拨入村民个人账户;社保费拨入社保专户。《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经第355号修订、第361号修正)第十八条也要求政府测算、落实相关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若发现补偿款被层层截留、长期不到位,可通过信息公开、村务监督和复议诉讼追责。
第四,牢记"先补偿、后交地"。公告明确,只有在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权利人才按规定或约定腾退交出土地。实践中个别项目"边补边拆、未补先清",在补偿款未到位、协议未签订、安置未落实的情况下就强制清表、推平附着物,这不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被征地人遇到这种情况,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公告、现场照片视频、权属证明、账户流水),及时通过复议、诉讼主张权利,而不是简单对抗或拖延。
第五,算准救济期限。本节点的救济对象有两类:一是对省政府征地批复(鲁政土字H〔2026〕84号)不服,按公告告知,自公告发布期满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对后续可能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仍可依法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从告知或送达之日起算,一味观望、反复口头协商,容易错过法定期限。
圣运提示:征地走到"征收土地公告"阶段,村民该怎么做?
这一阶段,前期的补偿方案听证、补偿登记大多已结束,村民最实际的动作是"三核对、一留存":核对批复范围、面积、地类与自家承包地、宅基地是否一致;核对补偿款项目是否齐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及附着物、青苗、搬迁临时安置、社保),标准是否与此前公告的区片综合地价、附着物标准一致;核对各类费用是否在60日内分别拨付到集体账户、个人账户和社保专户;留存好权属证明、补偿登记凭证、协议、银行流水和现场影像。发现少批多占、补偿漏项、截留挪用、未补先拆等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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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年卡权益济南某区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案
村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被征地农户对安置方式与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组合程序,逐项核对批复与补偿方案,帮助农户依法争取安置权益。本案为脱敏后的同类办案参考,个案事实、证据与进展不同,结果不代表所有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
常见问题
问:征地走到"征收土地公告",是不是已经板上钉钉、没办法了?
不是。该公告意味着用地已获省级政府批准、进入实施阶段,但批复本身、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仍可依法审查。对批复不服可按公告告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补偿、交地等后续行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诉讼。同时补偿是否足额到位、有无截留挪用、是否先补偿后搬迁,都是可以主张的重点。
问:土地补偿费打到村集体账户,会不会被拖欠、私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法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分配使用须接受监督。《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要求村集体将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成员公布,禁止侵占、挪用;村民有权要求村务公开、查阅分配方案与发放明细,发现截留、挪用、私分的,可向农业农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依法诉讼、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自家宅基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补偿怎么保障?
本次公告已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列入,并要求拨付至村民个人账户。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权利人应在补偿登记、协议签订时核对房屋面积、用途、附着物和搬迁安置费用,避免漏项。
问:被要求很快交地、腾退,合理吗?
公告明确以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保费用足额拨付到位为交地前提。补偿未到位、协议未签订即要求腾退,甚至强制清表的,不符合法定程序;权利人应保留证据并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维权,而不是在没有补偿保障的情况下被动交地。
免责声明:本文新闻事实依据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2026年10月21日发布的《济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济征公告〔2026〕1-15号,附件为鲁政土字H〔2026〕84号批复)原文整理,具体征收范围、面积、地类及补偿标准以最终批准文件及官方公告为准。点评依据中国政府网、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226号,经第355号修订、第361号修正)官方文本,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文中"圣运法律文书年卡"具体权益以年卡专题页正式说明为准;所引样板案已脱敏,仅作同类办案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