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时庄街道东辛庄(辛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成片开发I级区片109.5万元/公顷,方案公告期已过、补偿安置下一步怎么走(附王有银律师普法解读)

新闻来源: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曲阜市人民政府
公告落款: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3日;系统公开:2026年10月25日(曲征补公告〔2026〕39号)
方案公告期:2026年9月24日至2026年10月23日(30日,现已届满)

项目事实:征哪里、为什么征、补多少?

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于2026年10月25日公开了曲阜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曲征补公告〔2026〕39号)。公告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经研究决定,拟征收济宁市曲阜市时庄街道东辛庄经济合作社(辛庄)集体土地。曲阜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时庄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该方案。

征收目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征收范围与现状:地块1位于东辛—单村矿公路以南,园五路以北、工业一路以西,辛庄土地以东,面积2.055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林地2.0550公顷);实际征收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执行,拟征土地位于曲阜市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9.5万元/公顷(农用地补偿标准同为109.5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2号)执行。

安置方式:一是货币安置,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东辛庄经济合作社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具体分配方案;二是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规〔2023〕3号)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经第361号修正)执行,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曲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事宜。

公告明确,方案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曲阜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村(镇)务公开栏公告,公告期30日,自2026年9月24日至10月23日;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应在公告期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到现场办理补偿登记,无异议的可一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登记的按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联系人为张凯,电话3735622,地址曲阜市大同路5号。

特别提示(关于时间差):该公告落款为2026年9月23日,方案公告期为9月24日至10月23日,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10月25日才公开发布。这是实践中常见的"先在村(镇)务公开栏张贴、系统事后同步补录"现象。法定的公告期、听证和补偿登记期限,以在乡镇、村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告的时间为准,并不因网站晚发布而重新起算。被征地农民不能只盯网站,更要留意村(镇)务公开栏的张贴公告。

王有银律师普法解读:方案公告期已过,补偿安置下一步怎么走?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成片开发"集体土地征收,目前已走过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环节。不少东辛庄的村民在网上看到方案时,发现公告期已经结束、听证申请窗口已过,容易产生"现在还能做什么"的疑问。结合本项目,重点讲清四件事。

第一,看懂"成片开发"的法定门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可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之一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该条同时规定,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自然资规〔2023〕7号),成片开发应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政府编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且一个完整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村民可通过信息公开核对:本项目是否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开发方案是否经省级政府批准、是否纳入年度计划、公益性用地比例是否达标,警惕"以成片开发之名行房地产商业开发之实"。

第二,方案公告和听证是法定环节,但公告期有明确期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本案方案公告期为9月24日至10月23日,已届满。若当时多数成员对方案有异议、政府却未依法组织听证,这一程序瑕疵可以作为后续对征地批复、补偿决定申请复议或诉讼时的重要争点。

第三,方案公告结束后的完整流程,以及每一步的救济点。《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方案确定后政府应组织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之后征收土地申请须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因此,东辛庄村民接下来重点盯三类文书:一是省级以上政府的征地批复,二是批准后的征收土地公告,三是(若未签协议)针对你户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在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拒不腾退的,行政机关也只能依法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自行强制占地、强制拆除。

第四,把补偿账算清楚,把分配环节盯明白。本案为Ⅰ级区片109.5万元/公顷,地块全部为林地,应核对:林地是否按农用地标准足额计补、地上林木和附着物是否按鲁自然资规〔2025〕2号据实清点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否在批准后同步落实,是否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对于货币安置中"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合作社后由村集体研究分配",王有银律师特别提醒:土地补偿费等的内部分配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形成书面方案并公开公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村民有权要求公开分配明细和账目,发现截留、挪用、暗箱操作的,可向农业农村、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依法提起诉讼。

错过方案听证,不等于失去救济

实践中,很多村民因长期在外务工、村公告张贴不规范或网站发布滞后,错过方案公告和听证窗口。王有银律师提示:错过方案听证,并不意味着只能接受结果。补偿安置方案只是前期环节,真正对权利义务产生终局影响的是征地批复、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等行为,这些行为都有独立的复议、诉讼期限。建议相关村民现在就着手"留痕":保存土地承包合同、林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明、林木及附着物的照片录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取成片开发方案、征地批复、现状调查结果、补偿测算和社保落实材料;一旦收到补偿安置决定或责令交地通知,第一时间核对法定期限,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避免再错过60日复议、6个月诉讼的"硬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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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网上看到方案时公告期已经过了,听证还能补申请吗?
方案公告载明听证申请应在公告期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公告期以在村(镇)务公开栏张贴为准,不因网站晚发布而重新起算。但这不意味着无法救济——对后续征地批复、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仍可在法定期限内复议、诉讼;如果存在"根本未在村里张贴公告、未保障多数成员听证权"等情形,更是后续主张程序违法的重要理由。

问:本村是成片开发,会不会只给很少的补偿?
不会因为是"成片开发"就降低补偿。无论以何种公共利益情形征地,都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区片综合地价按省政府批复的最新标准执行,本案为曲阜Ⅰ级区片109.5万元/公顷,林地及附着物还应据实另行核补。

问:没签协议,政府能不能直接占地?
不能。对个别未达成协议的,政府应在征地获批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地人对决定不服可复议、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拒不腾退的,也应依法催告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强制占地、强制拆除。遇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强行清表",应及时保全证据并报警、投诉、起诉。

问:补偿款在合作社账户上,村民怎么知道分多少?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民主议定分配方案并公开公示,征地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必须向成员公布、专款专用。村民有权要求查阅分配方案、会议记录和账目明细;对截留、挪用、私分的,可向农业农村、财政、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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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事实依据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zd.dnr.shandong.gov.cn)、曲阜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曲征补公告〔2026〕39号)原文及附件整理,公告落款2026年9月23日、方案公告期2026年9月24日至10月23日,具体征收范围、面积、地类与最终补偿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及官方公告为准。点评依据中国政府网、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及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自然资规〔2023〕7号)官方文本,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文中"圣运法律文书年卡"具体权益以年卡专题页正式说明为准;所引样板案已脱敏,仅作同类办案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