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行政赔偿能赔多少、怎么算?
先把结论说清楚:日照的房子如果被违法强制拆除,而且拆除行为已经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又没拿到合理补偿,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赔偿。最关键的一条底线是——法院判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你依法本来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房子已经拆没了、无法返还或恢复原状的,按损害发生时该房屋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还能主张相应利息。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很多人担心"房子都没了、东西也没清点,拿什么证明",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专门规定:因被告(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走行政赔偿,前提是什么?
行政赔偿不是"拆了就赔"这么简单,通常要先有一个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实践中最常见的路径是: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把强制拆除、征收决定等行为确认违法,再就损失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提起确认违法之诉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划定了大前提: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才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行为违法、权益合法、损害真实、违法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几样缺一不可。如果损失已经通过签订并履行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等途径获得充分救济,再重复主张赔偿,法院可能依据法释〔2022〕10号第三十二条驳回。
赔偿到底能赔多少,标准是什么?
这是当事人最关心的。法释〔2022〕10号第二十七条给出了两层标准。
第一层,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最高法在配套的典型案例中进一步明确: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决定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就有纵容违法的嫌疑。
第二层,专门针对征收拆迁: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通俗讲,就是"赔偿不能比老老实实补偿还低"。最高法在公报案例里讲得很直白——如果没有违法强制拆除的介入,当事人本来可以通过正常补偿安置程序拿到房子、补偿款,这些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应纳入赔偿范围。
房子拆没了、东西没清点,举证怎么办?
违法强制拆除往往来得突然,当事人来不及拍照、公证、搬离贵重物品,事后很难举证。法释〔2022〕10号第十一条对此作了倾斜保护: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同条还规定,对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超出生产生活必需的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则结合案件相关证据认定。这意味着,家具家电、日常衣物、床灶被褥这些合理的生活物品损失,即使拿不出发票,也容易被认可;但主张大量现金、珠宝、古董,就需要相应证据支撑。
所以即便没有遭遇强制拆除,日照的当事人在征收风声起来时,也应尽早做几件事:对房屋内外、装修、附属物、设备物品全程录像拍照;保管好建房手续、产权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大额财物发票;贵重物品尽量提前转移。证据越扎实,赔偿谈判和诉讼越主动。
除了房屋本身,还能要哪些钱?
别只盯着房屋重置价。法释〔2022〕10号第二十九条把以下项目明确列入"直接损失":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以及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对厂房、商铺这类经营性房屋,第二十八条还列出了"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以及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第三十一条则规定,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也就是说,钱拖得越久,利息同样该算。
申请赔偿有时间限制吗,怎么走程序?
有,而且要卡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权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单独走赔偿的,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通常是作出征收、组织拆除的政府)提交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处理;逾期不予赔偿,或者你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收到不予赔偿决定的,可在期限届满或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宣传示例:日照某村刘先生(化名)的房屋在片区改造中被夜间强制拆除,屋内物品未能搬离。他先通过诉讼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再申请行政赔偿,因行政机关拆除时未做公证清点、未制作物品清单,法院依据举证责任规则和房屋市场评估价,判令赔偿房屋损失及屋内合理物品损失、利息。该示例仅作流程说明,具体结果取决于证据和个案情况,不代表对任何案件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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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先确认拆除违法,和申请赔偿,是一回事吗?
不是。确认违法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合不合法",行政赔偿解决的是"造成损失怎么赔"。多数案件要先拿到确认违法的复议或判决,再申请赔偿;也可以在确认违法之诉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问:已经签了补偿协议、拿了钱,还能再要赔偿吗?
通常不能重复主张。法释〔2022〕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已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法院驳回赔偿请求。但如果补偿协议未覆盖全部损失、存在胁迫欺诈或协议本身有争议,需要结合证据具体判断。
问:屋内现金、贵重物品没来得及搬,能赔吗?
因被告原因无法举证的由被告举证;生产生活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法院应支持,但超出必需的贵重物品、现金损失,需要结合监控、取款记录、发票、证人等证据认定,主张要有依据。
问:赔偿和补偿哪个高?
法定底线是"赔偿不低于依法应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违法强制拆除情形下,法院可按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并支持利息,目的就是不让违法者因违法而少付。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国人大网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2022年5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撰写。文中案例为宣传示例并作化名处理,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